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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违章致人受伤 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2-03 16:07:10


    驾校教练在教授学院驾驶技巧的同时,本应模范带头遵守交通法规,但延津县某驾校教练员徐伟开着教练车上路,却在会车时超速行驶,将他人撞伤。11月19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该教练所在驾校承担保险公司份额外原告各项损失14342元。

    2014年5月8日中午12点半,在延津县迎宾大道朱庄路口处,被告徐伟驾驶教练车与原告朱美霞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徐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驾校、教练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652.42元。

    被告徐伟是被告延津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员工,在被告延津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里当教练,发生事故时徐伟是去给学校车辆加气,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徐伟驾驶机动车违反标明限速规定上道路行驶,未遇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徐伟系被告延津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故应由被告延津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韩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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