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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拖欠工资款 质押戒指给工人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2-05 08:55:27


    为了讨要6000元劳动报酬,粉刷工杨军缠了包工头王国栋几天,最后工头无奈用自己的戒指做抵押。但是戒指抵押不能立即变现为自己的工资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粉刷工杨军将工头王国栋诉至了法院。2014年12月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国栋支付原告杨军劳务费6000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3年夏,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新乡市某小区做内粉房顶工作。工程结束后,因劳务费未付,2013年农历12月底,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陆仟元整 (六个月)半年后还。还不完翻倍 押(戒指) 王国栋”。现戒指质押在原告处。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来院起诉。

    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务工结束后,因劳务费未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1份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劳务欠款6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在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被告承诺到期不还翻倍,被告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该承诺的法律后果,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庭审中,原告称,只要被告支付6000元劳务费,同意将戒指给付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韩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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