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检查,车辆驾驶人方玉霞(女)强行将交警拖行几十米,直至遭到强行拦截才被迫停车。12月1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方玉霞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6日16时许,在延津县城关镇人民路与西安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处,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执法人员,对正在等红灯的一辆白色雪佛兰乐驰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交强险标志,张某某对驾车司机方玉霞驾驶证、行车证进行检查时,方玉霞突然强行从张某某手中夺回证件并驾驶该车拖行张某某几十米,致使张某某左膝盖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方玉霞主动赔情道歉,赔偿了张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玉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玉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