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己车被偷后又偷走别人车 女子如此“弥补损失”被判罚金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4-12-15 16:45:39


    延津一女子因自己的电动车被他人盗走,她便想到也去盗取别人的电动车算作给自己“丢车”弥补损失。谁料,车刚到手没多久就被发现被抓获。12月1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丽罚金3000元。

    2014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韩丽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超市门口,后到超市买东西,韩丽买好东西出来时发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韩丽将被害人马艳芳停放在超市门口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丽将被盗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退还给了被害人马艳芳。

    案发后,被告人韩丽于2014年9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丽案发后已将所盗的电动车退还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韩改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