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旺旺(化名)一审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旺旺酒后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沿延津县利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水利局门口时,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刘杰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旺旺赔偿了被害人刘杰经济损失4000元,现已取得被害人刘杰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旺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因此,当我们在做什么事前要想想这样是否正确,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给自己和别人带来后悔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