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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他人盗窃威胁报警 敲诈谋财梦断被判罚金

申建华

发布时间:2015-04-24 08:49:36


    遇到窃贼不去公安机关报案,却以到公安机关报警相要挟,敲诈勒索盗窃犯,最终自己被判罚金。1月1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敲诈勒索案,原本是受害人的刘艳杰一审被判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0月19日晚上22时许,在延津县胙城乡某村被告人刘艳杰承包的花生地内,被害人刘志华和齐广顺、周浩元正在盗窃花生时,被刘艳杰当场发现,三人逃跑过程中,刘艳杰认出了刘志华。次日,被告人刘艳杰以刘志华三人偷花生要报警为由通过中间人洪涛威胁刘志华,向刘志华索要现金8000元。经延津县价格中心鉴定,刘志华等人盗窃的花生价值人民币10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将已将赃款退出,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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