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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私自处分车损 未经车主同意协议无效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5-04-24 08:52:23


    借用他人车辆驾驶,发生车祸后,驾驶人与对方车辆所有人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损失各自承担,不需对方赔偿,今后互不追究。后来,实际车主以该协议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且对方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由保险公司赔偿己方损失。2015年2月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韩丽芳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韩丽芳14983元,共计1698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2014年4月6日,在227省道延津与封丘交界西300米处,张宇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马晓彬驾驶的轿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宇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马晓彬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在公安交警责任认定书上张宇与马晓彬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两轿车在各自保险内,互碰自赔;2: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再因此事故发生纠纷。张宇 马晓彬。该协议没有实际车主韩丽芳的签名。张宇驾驶的车辆系韩丽芳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宇不是车辆所有人,无权处分原告韩丽芳的财产,张宇与马晓彬签订的协议,没有经过权利人韩丽芳的追认,其后张宇也未取得处分权,故马晓彬与张宇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张宇驾驶车辆与马晓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韩丽芳车受损,对此事故经过及责任,原、被告及马晓彬均无异议,马晓彬应当对原告韩丽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晓彬的车在被告永安保险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按同等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韩丽芳。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14983元,共计169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韩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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