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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罪责齐做伪证 亲戚朋友一同受审

发布时间:2015-04-28 08:20:27


    合家欢,万事顺,不管何时何地,遇到的愁事难事只要全家合力,皆会迎刃而解。但是罔顾法律,盲目维护亲人,却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近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家属作为证人在审判活动中作伪证,影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案件,8个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2010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冯清凉与刘二路在农村集市上因过路挪车发生争执。在双方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冯清凉用挂衣服的不锈钢管将被害人李小龙的右手打成轻伤。后在延津县公安局办理冯清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和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中,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被告人李静红、刘明松、李行开、刘子来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同时被告人李静红指使李行开、苏远辉、冯子良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刘明松指使刘子来、李苏琪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被告人李红林指使刘明松、刘子来、李苏琪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致使该案在提起公诉后于2012年5月1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清凉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清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静红、刘明松、李爱庆、李行开、刘子来、刘志涵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中李静红、刘明松、李爱庆、李行开、刘子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李静红、刘明松、冯清凉、李红林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静红犯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刘明松犯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冯清凉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被告人李红林犯妨害作证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爱庆犯伪证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被告人李行开犯伪证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被告人刘子来犯伪证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被告人刘志涵犯伪证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冯清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李小龙医疗费等费用4978.1元。

责任编辑:韩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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