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延津县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驾者是一名45岁的女司机刘薇,她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月12日19时许,在延津县卫生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被告人刘薇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同行人张娟相撞,造成张娟受伤、小型轿车损坏。事发后,延津交警大队接报警后抵达现场,发现刘薇车上有浓重酒气,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薇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40.8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刘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薇赔偿被害人张娟经济损失2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薇主动赔偿被害人张娟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醉驾入刑以来,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的女司机非常罕见。从2011年至今统计数据来看,全县共判决酒驾152起,其中酒驾女司机仅2人,所占比例不足2%。(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