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范围拓展到一般消费,即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让老赖寸步难行。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