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己私利,李某多次违规使用信用卡,明知本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单位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9月2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被告人李杰在延津县城关镇经营三家电子产品门市部,并以李玉玲、周青青、李丹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8月被告人利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相关材料,分别以李玉玲、周青青、李丹的名义在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这三张信用卡办好后归李杰自己使用,多次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4月份以后,李杰不再偿还透支消费的信用卡欠条。截止案发前超过九期共计88692元没有归还。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李杰催缴,李杰拒不归还信用卡欠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杰家人将透支款项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李杰违规使用信用卡,明知被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单位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应认定为其“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将透支款息全部还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上述情节,延津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