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公司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8万元,在得知本公司未中标后,于是向招标公司主张退款。然而5个多月过去了,招标公司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投标公司退还保证金,投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发标方公司退还保证金。10月8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由被告某重工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原某设备公司投标保证金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公司发布关于2#、7#车间设备的招标公告,公告要求所有招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标段一保证金为30000元,标段二保证金为50000元,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公司,并写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2014年7月15日原告先后以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向被告汇款80000元。后原告未中标,原告逾期未向被告退还80000元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5月7日来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招标公告的要求向被告汇款80000元,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招标公告上写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上的约定将原告的80000元保证金退还,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