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趁人跳舞施盗窃 男子被判处刑罚

徐冰晶

发布时间:2015-12-10 10:50:54


    夜晚,在人群密集的广场、公园,广场舞大妈绝对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跟随着明快的节奏,摆动着肢体,大妈们在尽情舞蹈的时候,还得多一个心眼,那就是防止遭遇“黑手”,钱财被盗。

    今年5月3日晚8时,居民张大妈正在延津县城关镇人民广场上翩翩起舞。当她准备返回时,其停放在该广场电动自行车前车篮内的一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和794元现金不翼而飞了。后经调取附近监控视频,发现系被告人韩某甲所为。

    被告人韩某甲趁张大妈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广场去跳舞无暇顾及之际,将其放在电动自行车前车篮内的一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和794元现金,被告人韩某甲将手提包内的手机和钱包盗走,便将手提包丢弃。后被告人韩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同村村民边某甲,现该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4S手机价值1693元。被告人韩某甲已将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韩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现金794元。

责任编辑:侯成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