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仅仅因偷得95元现金,为自己换来了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
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来到延津县榆林乡某村被害人杨某家中,从被害人杨某家院内进入北屋临街门市部,将门市部内木桌抽屉撬开,盗走现金95元。9月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