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法官诉前调解 夫妻重归于好

发布时间:2015-12-16 16:36:55


    近日,张某的妻子赵某到延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王某平日里好吃懒做,不顾妻儿,经常喝酒后回家找事生气。

    按照立案登记制度规定,这一案件立案流程十分简单,直接接收材料当场受理就可以了,但是负责接待的立案庭法官,根据并未当即为赵某立案,而是将其邀请到诉讼服务大厅设立的“诉前家事调解室”。

    在通过与赵某谈话中了解到赵某与其丈夫并未感情破裂,而是一时赌气才闹离婚,不宜简单受理此案。于是给赵某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是离婚的前提条件,为了珍惜你们的美满家庭,孩子已经十几岁了,如果让你们走上诉讼路途,这个家庭就支离破碎了,孩子也将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现在孩子正值升学考试的关键时期,一旦因为你们之间的离婚诉讼受影响,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将是较大的伤害。下午我再把张某叫到法院来,我批评教育他一下,给你们调解调解。”通过反复劝说,赵某终于同意了诉前调解。下午上班后,法官立即通知张某来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室。在交谈过程中,法官引导张某回顾了其与妻子赵某婚前及婚后的美好经历,并分析了一旦因张某的小过错导致离婚的后果,经过再三劝导,张某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向妻子赵某承认错误并做出保证,最终赵某也谅解了张某的错误,双方重新和好。

    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现多发上升趋势,出现了数量增多、类型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状况。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一判了之并不能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基于此,延津县人民法院主动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建婚姻家庭诉调对接新机制,通过打造调解阵地、完善调解队伍、构建调解网络,从诉前、诉中和诉后三个阶段做好家事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侯成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