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却禁不住低价诱惑,不但自己购买,而且还积极介绍他人购买,最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月15日,邢某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
1、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介绍雷某(另案处理)以200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展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邢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价值67000元。
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以95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盗窃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2014年11月28日邢某某购买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来到延津县城欲找人卖掉,见当日延津县各路口查车的警察较多,产生恐慌,于是驾车主动到延津县刑警大队投案。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16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积极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将其购买的赃车已退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