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法院12月1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丰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该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首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作出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案情
被告人丰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年7月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予以判决,被告人丰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丰某一次性补偿李某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丰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但拒不执行。2014年2月21日李某申请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丰某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人丰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2015年6月29日,延津县公安局以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丰某补偿李某25000元整,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丰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条、七十二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丰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拒执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丰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丰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