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到延津县城关镇南街气象站西北的民房建筑工地找同村的包工头被害人周某要工资2800元,因周某未能及时支付,两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王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瓦片将周某鼻部投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鼻部之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在通过非法律渠道维权无果后,往往以“自救性”的犯罪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不仅伤害了别人,还使自己深陷囹圄。
在此要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采取暴力的手段去讨薪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另,全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开辟了“绿色通道”,只要有相应证据,法院将予以快立、快审、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