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冯某拐卖儿童案,虽然被告人冯某只是在案件中介绍联系买家,但最终也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11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在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乡打工期间认识了原阳人秦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称有人要卖婴儿,并让冯某帮助其联系婴儿买家。2014年10月份,冯某得知晋某某想购买婴儿的情况后,遂积极同秦某某联系购买男婴事宜。2014年10月28日,冯某同晋某某去原阳县境内同秦某某等人进行交易。当日晚,晋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从秦某某处购买一男婴。被告人冯某从秦某某获得好处5000元,又从晋某某处获得好处6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现金均已被冯某挥霍。现该被拐卖男婴已获救,暂寄养于新乡市福利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积极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信息,参与买卖儿童,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取的11000元介绍费,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