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年华不谋事不创业,专干偷盗之事,虽然两次入狱,但却屡教不改,再犯盗窃罪行,偏将美好岁月多次“奉献”给牢狱。7月2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水平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周水平来到延津县榆林乡某村被害人杨建家中,从被害人杨建家院内进入北屋临街门市部,将门市部内木桌抽屉撬开,盗走现金160元。4月8日,被告人周水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水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水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水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周水平盗窃的金额不多,不足盗窃罪的一般追诉标准二千元,但是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法律将这种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不需要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