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协警实施殴打,行为人张一民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诉至法院。8月13日,延津县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张一民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延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赵某与协警李小天在城关镇东街处置群众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张一民用手拽协警李小天的头发,并用脚踹李小天,对李小天实施殴打,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一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