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自家的油条卖相好、增加油条膨胀度,塔一村早点摊老板齐某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违规添加明矾,置致同村及周边居民健康于不顾。3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禁止被告人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生产、销售油条。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齐某在延津县石婆固镇塔一村经营一早点摊位,加工、销售油条等早餐,为增加油条的膨胀度,齐某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矾,并将油条销售给附近居民。2013年10月,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对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检查,并随机抽取油条样品委托检测,后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000mg/kg(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