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涉嫌抢夺罪的案件。依法判处张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现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吕某相识,当天晚上二人在县城关镇南国时尚酒店开房,后吕某挎着一个黑色女士挎包走到三楼步梯口时,被告人张某从身后强行将吕某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1100元现金、一部白色华为p7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白色华为p7手机价格为1590元。被张某抢夺的钱财共计价值2690元。
延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延津县人民法院 申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