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盗窃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崔某因盗窃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崔某,小学毕业,无业,平时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5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来到延津县城关镇文化路南段龙翔宾馆,将被害人季某放在宾馆大厅沙发靠背上的一把宝马BMW525Li汽车遥控钥匙盗走。现该钥匙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季某。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钥匙价值3480元。
2015年8月2日夜,被告人崔某来到延津县榆林乡西王庄村,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该车内装有三袋半新朝阳牌复合肥。后该面包车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查获,现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365元、新朝阳牌复合肥共价值5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