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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法院及时采取变卖措施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6-05-05 17:54:54


    2016年5月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对依法查封的位于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粮食进行变卖。为保证变卖活动公开公正、顺利进行,延津县法院积极向县政法委汇报,协调公安机关警力支援,延津县公证处人员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该批粮食系申请执行人刘彩云等与被申请人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物,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位于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该批粮食予以查封。因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查封的粮食权属提出异议诉讼,现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鉴于粮食等属于经济季节性商品,不易长期储存,且夏季天气湿潮,易发生霉变腐烂。延津县法院经多次抽取该批粮食进行检测,发现粮食有渐趋变质的迹象。延津县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召开审委会对该案进行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之规定,对储存于恒泰麦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该批粮食予以变卖,价款由延津县人民法院予以保存。

    为使标的物价值最大化,避免群众利益受损,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变卖工作开展期间,委托延津县物价局对该批粮食进行了价格评估,及时发布变卖公告。经公告,最终选取了出价较高、资金雄厚的竞买者,并要求该竞买者将预付款项汇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账户中。该预付款已经汇至法院,延津县法院将妥善保存价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侯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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