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为合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却不思悔改继续行骗,8月12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涉嫌犯诈骗罪的被告人王俊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判缓刑,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06年9月份,被告人王俊与张海口头约定以每天70元的价格承租张海的红色出租车,21日王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抵押给李正,从李正手中借了26500元,双方还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不还出租车交李正处理。10月份,张海和王俊补签了一份汽车承包协议,双方约定承包期到2006年10月25日止,到期后车款两清。可是到期后,由于王俊没有还款,李正没有将出租车交给王俊,王俊也未能将出租车交给张海。2007年2月7日,在追车无望的情况下,张海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22日该出租车被退还给张海。2007年9月29日王俊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08年1月11日,鉴于王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将出租车退还给了被害人,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判处王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王俊被释放后,确实在家安分了一段时间,但是随着上门要账的人越来越多,王俊也在寻思着急速赚钱的门路。一次偶然的机会,王俊认识了韩群,两人很快成为朋友。2008年11月5日王俊以合伙做地皮生意为名,谎称自己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骗取了韩群10万元人民币,之后就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归还所欠外债和挥霍所用。发现王俊的骗局,韩群就一直追着王俊要账,但是王俊一直推脱不予归还,2009年2月3日无奈的韩群走进了延津县公安局。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俊做出了以上判决。 (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