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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盗窃 男子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5:32:00


    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延津县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内,为筹集吸毒资金盗窃他人摩托,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男子张某因沾染毒品成为“瘾君子”,诈骗他人钱财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内,张某不思悔改,意志不坚,再次犯上了毒瘾。没有经济来源、巨大的资金缺口使他再次走上不归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延津县城关镇东大街工料医院门前,将被害人申某停放在便道上的一辆“宗申”牌红色踏板助力摩托车偷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人,所得钱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2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申某现金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申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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