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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无能力反购买分红型保险 女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7-13 15:33:19


    2014年2月,何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八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在明知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仍积极为本人及丈夫、儿子、女儿投保分红型保险。

    延津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判决,侵权人何某向伤者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民事判决生效后,何某在向申请人王某支付5000元赔偿之后,未再继续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王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9日向何某送达了执行令,2014年12月31日,何某的丈夫程某向执行人员承诺分期支付,半年给一次,一次给6000元。后何某以家里没钱为由,并未履行。2015年2月,延津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司法拘留15日,何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4月10日,延津法院执行机关以何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延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未予立案。2015年6月至10月份,即强制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何某仍分多次将其与家人的保险费付清,且拒不向法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2015年10月9日,王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仍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被处以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何某庭审中辩称其没有能力执行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延津县法院以何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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