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低保母亲抚养压力大 少年诉父亲索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6-11-08 09:33:55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扶养费自理。后孩子生活和就学需要费用增加,要求父亲支付扶养费。11月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其父亲刘大某每月支付刘小某扶养费150元至18周岁止。

    原告刘小某系韩某与刘大某婚生子。原告之母韩某与被告刘大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年仅4个月大的原告由母亲韩某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韩某为照顾原告刘小某,一直没有工作,靠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生活。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且原告现已就读小学,生活开支增大,靠母亲韩某领取的低保金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少年刘小某便起诉要求其父亲刘大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母亲韩某系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压力大,原告刘小某要求被告刘东某承担合理的扶养费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刘大某现有经济状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侯燕慧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