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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起争执 对簿公堂双受损

  发布时间:2016-11-08 10:35:20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传颂的是邻里友好、和睦相处的中华美德。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免有些邻里闹剧上演,11月7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最终判处被告张某、夏某向原告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674.62元。

    2016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在延津石婆固镇某村里,原告罗某因琐事与同村的张一某产生争执,争执期间原告罗某与张一某的母亲夏某、姐姐张某发生打斗,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侵权导致医疗费、误工费及侵权导致原告流产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418.59元;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夏某与原告罗某因琐事发生打斗,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因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故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和伤情鉴定费不予支持。原告罗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流产和二被告的行为有关,故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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