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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口角大打出手 主动赔偿难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6-11-17 11:29:54


    “冲动是魔鬼”,因逞一时之快所酿成的后果往往是令我们追悔莫及的。11月1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一点小事儿跟人大打出手,不仅打出了十万元的赔偿,还打出了刑事责任,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县城一胡同内,因错车问题,与行人王某等四人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中,被告人李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的头部与左眼部打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左眼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头部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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