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落归根、回归家庭是每一位老人最大的想法。侄子小李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自幼跟随叔叔老李生活。见小李已经成年,老李就用小李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在小李家的宅基上翻建了新房,并为小李娶了媳妇。这生活看着就有奔头,可好景不长,老李和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最终导致老李从新房中搬出,落了个亲情破裂、有家难回的境地。无奈之下老李将侄儿李某作为被告告至法庭。2016年11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权纠纷案,判处被告李某二不得干涉原告李某一在涉案房屋东两间内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被告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原告担负起被告李某二的抚养责任,原告李某一在其哥哥死亡后建宅院一座,和被告在一起居住,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再者,原告作为六十七老人,离开自己曾经的居所,无居住地方,原告的遭遇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背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