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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11 18:17:10



    11月10日,延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福洲、刘昌明、孙志轩污染环境一案,此案系该院受理的全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福洲与刘先会(另案处理)、李义亮(另案处理)事先联系安排,于2015年11月9日,由李义亮将山东石大宏益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物由山东省境内运至河南省延津县国有林场,后经过验查,这批化工废物共167桶,合计24.84吨。当天,被告人马福洲安排被告人刘昌明、孙志轩等人将该批废物卸到被告人孙志轩事先平整好的场地上。当天晚上,被告人马福洲又指示被告人刘昌明点燃该批货物,因味道刺鼻,遭附近群众举报。事发后,现场燃烧过及未燃烧的废物由延津县国有林场委托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经山东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认定,涉案物质认定为HW06类危险废物,且此案件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305510元。

    审理中,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审理。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3名被告人分别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逐一进行了讯问,辩护人也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马福洲等被告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依照法律规定,3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由于此案系该院首例,社会关注度较高。庭审中,该院邀请了9名人大代表、协议委员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对庭审实况进行了全程同步直播。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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