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发展,网络越来越接近人们生活,一些不法分子为营利也将魔爪伸向网络平台开设网络赌博场,以为安全却不知已走上犯罪道路。2017年1月1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之间,被告人谢某通过代理百家乐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人员并接受其投注在网上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玩家把资金汇给谢某,谢某把钱汇入上线人员许某或牛某指定的银行账号。许某或牛某将钱按照一元钱折算一分的比例给谢某的代理账号充值,以此分给下线的参与赌博人员,参赌人员就可以在该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网站会按照充值的0.8﹪返还给谢某。在此期间谢某共通过建设银行的三张银行卡(谢某、许某、周某名下建行卡)共给上线许某和牛某汇赌资累计3280550元人民币,并获利4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所得48000元。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系主犯,但被告人谢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480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