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韩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纵容吸毒,最终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1月10日,延津县法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决韩某、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处罚金1000元。
2016年7月的一天夜里,由韩某提供场所,韩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冰毒,在延津县韩某租住的房屋里,容留贾某、王某、刘某三人吸食冰毒,刘某还将吸食冰毒视频发到其朋友圈扩散。时隔不久,韩某和韩某某等人协商,又来到韩某某的家中,利用其提供吸的毒工具和冰毒,由韩某、贾某、王某、刘某四人共同吸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韩某某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