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蒋云某(在逃)用老套骗局冒充河南兴建置业有限公司卢总加公司会计杨某为好友,成功骗取赃款50万元。然后蒋云某请求朋友蒋桂某、陆某、陈某、李某提供套现用的银行卡号,四人明知犯罪所得依旧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月2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蒋桂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蒋桂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3万元;陆某、陈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2万元。
2016年4月11日夜,蒋云某冒充河南兴建置业有限公司卢总加公司会计杨某为QQ好友。4月12日上午,将云某假借卢总名义,让杨某分两次向其指定账户共转账50万元,然后蒋云某要求被告人蒋桂某提供套现用的银行卡,并许诺给被告蒋桂某25%的好处费。蒋桂某要求要求被告人陆某提供银行卡号,被告人陆某、陈某、李某明知被告人蒋桂某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仍积极为被告人蒋桂某提供套现用的银行卡号。赃款到账后,被告人陈某、李某通过POS机、银行卡多次转账、套现等方式将50万现金取出交给陆某,被告人陆某通过蒋桂某将钱交给蒋云某。最后四人分得赃款125000元。案发后,四被告家属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延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桂某、陆某、陈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将财务转换为现金等方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系共犯,被告人蒋云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陈某、李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四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经对四被告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