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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代理权心生妒恨 恐吓勒索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7-03-02 09:06:16


    “明知是他人的代理权,自己却心生妒恨,真是害人害已呀” 只见被告人颤抖地拿着保证书及悔过书,递交给何法官,对其敲诈一事深感后悔,对被害人表示道歉。

    “希望你能从这件事吸取教训,不要因一时得失生恨,更不能恐吓勒索他人,这是行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何法官语重心长地教导着。

    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因不满一担粮酒业有限公司将延津县的代理商授权给被害人董某,利用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董某索要现金20万,未果。

    之后,宋某更变本加力,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恐吓勒索。2016年10月4日,被害人董某迫于无奈报案。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出具保证书、悔过书,请求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辱骂、恐吓等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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