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简述
2013年5月,刘某与靳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2014年3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靳某各项损失91519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用物品抵偿20000元之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判决义务。多次催要无果,靳某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延津法院执行局对其下达执行裁定书,并多次到其家中寻找,因刘某长期躲避,均无果而返。干警虽然没有找到刘某,但是发现在此期间刘某家中曾进行过精装修,执行干警由此判断其有履行能力,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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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前摸排的情况,5月20日上午8时,执行干警来到延津县王楼乡,将刚从外地回家夏种的刘某堵个正着。当执行干警对刘某拘传带离时,其妻子快速窜至执行干警面前,一边谩骂一边拽回刘某,阻挠干警拘传刘某。执行干警王志勇一边指挥干警快速带离刘某,一边控制现场形势,义正严辞的呵斥刘某妻子的不当行为,对其释明妨害公务、阻挠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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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将其带到法院后,面对执行干警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刘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鉴于刘某无履行义务的意愿和不配合的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经过医院常规检查之后,执行干警上午11时将其送至拘留所。在入所填写体检表时,刘某在表上填写自己携带有乙肝病毒。面对“突发”状况,干警决定再次返回医院对刘某进行肝功检查。经检查,结果刘某不但没有乙肝病毒,反而属于加强抗体。面对医院的又一份体检结果,刘某无言以对,乖乖的被执行干警送到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