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老赖”真的以为这样法院就没有办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6月29日 ,黄某在接到法院将以“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后通牒”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14万余元的判决义务。
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乘车人孙某受伤,2016年11月,孙某进行了诉前保全,后将黄某起诉至法院。延津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由黄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43304元。案件生效后,黄某拒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追偿未果,孙某于2017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及时向黄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然而,黄某在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却故意躲藏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为督促黄某履行义务,延津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但黄某依然置若罔闻,并将名下的车辆卖与他人。
鉴于黄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态度和行为,6月22日,执行干警向其下达了“最后通牒”,限期十日内到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以“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见法院动真格的,自己转移财产的“小把戏”根本就不起作用,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在6月29日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法官点评
转移隐匿财产,都将严厉制裁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变卖、处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本案当中,被执行人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需对乘车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诉讼期间将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可以对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等不法行为,具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