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高某婚姻纠纷一案于2006年经延津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达成协议,婚生子由高某抚养,由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至成年。由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6年6月向延津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80元。
法院受理后,经网络查控查询,未发现刘某有存款和其他财产。经多次多方查寻,也未发现刘某下落。根据规定,延津县法院依法将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上公布后,其出行、消费等行为都受到了限制,而更令刘某“欲哭无泪”的是其在新乡某建材管业公司求职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遂将其解聘。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在多处受限之后,刘某于7月17日上午赶到延津法院,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
近期,延津县法院通过县电视台、户外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使被执行人在社会信用、信誉、生产经营及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使多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有效地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执行的高效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