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消协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民间社团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法成立的、承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的社会团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其根本宗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只有给老百姓办事,为老百姓服务,老百姓才会感到可信赖、可依靠,这样才能产生公信力,老百姓才能相信其公信力。消费者协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什么?是它的公信力;它的公信力来自哪里?来自消费者的认可。作为分散的、弱势的消费者,在同财大气粗的企业博弈的过程中,无疑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协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1条明确规定的法定社团法人,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监督或者服务;二是维护消费者权利。但这两项职能是统一的。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消费者维权,而消费者维权也离不开监督职能。各级消费者协会要紧紧围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主旋律,进一步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就消费指导而言,消费者协会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警示等消费指导工作,为消费者合理使用钞票提供决策依据。消费者协会还应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购物选择权。就投诉工作而言,消费者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争取早立案、早调解、快结案,尽量避免调而未解、久调不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