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简短质朴的感谢信由新密发出,抵达延津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感谢信是原告杨甲亲笔所写,代表他及其家人感谢延津县人民法院,感谢行政庭邢庭长。信里没有过多的叙述,直言感谢,感谢邢庭长的公平公正,让他们原本痛苦的心里得到些许安慰。
2014年9月23日,杨甲之女杨乙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时杨乙系案件第三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且参加了工伤保险,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杨乙属于工亡。该工伤认定书生效后,第三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杨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于2015年12月21日将杨乙的工伤待遇556613.65元拨付到第三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该公司同日将该款中的556000元转入该公司副经理赵某某的个人账户上,第三人至今未将此款付给原告。原告因长期得不到该笔工伤保险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延津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第三人对工亡职工杨乙没有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将工伤保险待遇资金发放给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由被告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5882元;遗嘱补助金10974.75元。
延津县法院通过该案审理,纠正了以往工伤赔偿案件,先由被告支付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支付给原告方的程序,判决直接由被告向原告履行法定职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一来,既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高效、便民履行法定行为的效果。
其实感谢信里所要感谢的内容,就是我们的日常工作,我们的职责,我们的使命,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他们改变现状的唯一途径,是他们寄希望于法律、于国家的“救命稻草”。这一声感谢,是对行政庭的肯定,是对延津法院的肯定,更是对我们生活在这样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