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只增不减,财产分割不清导致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中对于房产的归属权问题是诉讼过程中财产分割最大的焦点。8月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的离婚纠纷。
2017年2月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姜某于2012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姜某的父母出资在县城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原告林某与被告姜某的名下。原被告双方无婚生子女,双方无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那套房产就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审理过程中,被告姜某称自己也很委屈,离婚可以,但房子林某没有出一分钱,全部是由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该来分这套房子的。林某则坚持要求分割房产,称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她就有权参与分割。
按照我们平日里的主观思维,姜某所说的也是在情理之中,原告林某并未出资购买房子,现在却来要求分割房子,姜某感到委屈也可以理解。但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兼顾情理是要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了解完双方问题的症结所在,席爱珍法官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原因在于被告姜某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匮乏,于是决定组织庭下调解。
席法官耐心详细地给被告姜某讲解离婚纠纷中关于房子的归属权认定、分割等问题,也告知其所想虽在情理之中却终究大不过法律。房子虽是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是落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通过释法,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姜某自愿离婚;房产归被告姜某所有,被告姜某就取得该房产补偿原告林某10万元,并在协议当天给付了5万元,下余5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前由姜某汇入指定账户。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