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过程中办理的案件类型多样,有申请强制执行欠款的,有申请执行返还财物的,有申请执行赡养义务,有申请执行抚养权的、有申请执行抚养费的,但今天执行干警办理的一起案件笔者还是头一次遇见。
故事得从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说起。2007年申请人刘某(女)与被执行人安某相识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生育女儿安小某。2015年申请人刘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刘某在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以安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抚养女儿安小某。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女儿由母亲刘某与父亲安某轮流抚养,周期为一年,轮流抚养至孩子成年。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理。二、刘某与安某约定女儿安小某送至延津县城关任一学校上小学、初中。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一直按调解协议严格执行,相安无事。2017年5月,也就是女儿安小某上小学的时候,女方刘某突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某将女儿安小某送至延津县城关任一学校上小学、初中。
5月8日,执行干警姜志霞接到案件,一下子有些不知如何下手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女儿送达县城上学”,这还是第一次遇见呢。由于该案的执行标的是行为,不涉及财产内容的执行,她第一时间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
姜志霞对被执行人安某进行了传唤,了解其履行意愿。出乎意料的是,安某在执行过程中非常配合,随叫随到。但就是在涉及到执行内容上却没有丝毫缓和让步的迹象,坚决不同意让8岁的女儿去县城上学。而申请人却坚决要求按调解书内容执行,执行环节上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案件表面看起来很简单,就是要求安某按调解书将女儿安小某送到县城上小学、初中,被执行人安某如不按调解书内容执行,执行干警姜志霞可以对其拘留、罚款、入刑,然后结案。但姜志霞深思熟虑之后却“踩了刹车”:案件执行不能只看执行结果,还得兼顾好执行效果。
根据这一思路,姜志霞多次分头对双方进行执行和解,8月1日上午再次召集双方到庭,给双方做起了思想工作。
“刘某,你要求将孩子送到县城上小学、初中,本意是为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这出发点是好的,但你有没有考虑,你和被执行人都在农村生活,还在现在才8岁,一个人在县城上学,生活自理能力还较差,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安某,积极履行裁判文书内容是你的法律义务,我们本可以严格按法律规定对你强制执行,考虑实际情况,暂时不送往县城就读。但你要理解刘某送孩子去县城上学的善意初衷,待孩子自理能力达到条件后,其仍可要求按调解书内容选择到县城就读。在目前条件下,你要保障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姜志霞的一片真情感染了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女儿安小某仍留在其乡镇就读,待其满10周岁后视情况而定。双方当场还表示,今后在孩子教育问题上会深入沟通,充分协商,特别是到孩子10岁后,将充分征求孩子的意见。
执行和解效果明显,让姜志霞“很意外”。案件的办理方式既维护了裁判的权威,又保障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