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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踏进拘留所时 急忙履行法律义务

  发布时间:2017-08-07 11:19:37




因拖欠1.6万元装修款长期未还,731日下午,刘某被延津县法院的执行干警决定司法拘留。在被送到拘留所办理送拘手续时,慑于压力的刘某急忙联系家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6年9月,申某为刘某进行房屋装修。工程结束后,刘某付给申某部分装修款,尚欠装修款1.6万元未付。刘某承诺在20169月底之前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该笔欠款经申某多次催要,刘某未能支付。

申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工程款。法院经审理,于201611月作出判决,由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某装修款1.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未履行义务,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然而,经多次联系,刘某既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也未申报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态度和行为,2017731日,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司法拘留。

下午6时,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刘某送往拘留所。然而,在拘留所正在办理拘留手续时,刘某感到法律的威慑力,害怕拘留后自由受限,急忙联系家人前来送钱。

晚上8时,家人将执行款送到法院,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执结。

责任编辑:侯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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