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重要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主法治,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的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它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走在社会前列,由此,也必然要求法院把和谐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主题,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上,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顺应形势发展,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党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
一、以人事和谐为主题,认真抓好法院队伍建设,打造和谐法院,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内部的和谐凝聚力
正人先正已。法院要想在调处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首先必须从内部抓起,要使法院领导班子和每位干警都切实树立起和谐理念,在工作与生活中,能够时时处处追求和谐,维护和谐,促进和谐,并把实现和谐作为一种价值观,化为自觉的行为,成为处理人事矛盾、工作矛盾和一切问题必须永远坚持的一条基本准则,从而形成融洽和谐的内部工作关系,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既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打下良好干部队伍基础,又为促进社会和谐树立模范榜样,起到良好的导向与示范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法院队伍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三个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要做到和谐正气,要切实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党组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核心,各级领导班子,作为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者、决策者,其领导和谐社会建设能力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单位内部的工作质量与效能,而且影响着单位一般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思想意志和行为方式。所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抓好队伍建设的关键。在法院领导班子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之间一定要特别注意团结,要正确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要能够真诚地合作共事,要做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体现和谐,要以团结与和谐体现领导作风,展示领导人格魅力,增强整个领导班子的感召力、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全院干警的智慧、精力和热情吸引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审判事业中来。同时,还要处理好院领导班子、各分管副院长与合议庭的关系,处理好分管领导对审判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与合议庭负责制的关系,改变审而不判,判而无责的不良现象,真正还权于合议庭,问责于承办人。
第二、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要切实树立服从和谐大局意识,提高和谐司法能力。中层干部要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意识,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观念,这一点在当前立审执相分立的审判模式下尤为主要。立审执“分立”不等于“分离”,立案庭立案要尽可能考虑方便当事人快捷诉讼和业务庭高效办案,审判庭调判案件要尽可能考虑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搞机械分隔,“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更不能为本部门私利而损害当事人或其他部门的利益。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就是乱收费、乱立案、乱争管辖权;有利的案,好办的案争着办,难缠案、复杂案推推拖拖不愿办;立只管立,判只管判,能不能执行,效果如何“不必管”。所有这些都在不同方面表现出法院内部工作的不协调、不和谐。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时一个案件,在一家法院能出现多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缠诉上访多因此而发生,因此,加强法院内部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
作为一般干警,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院党组正确领导,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增强认定事实,运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和满意度,坚决克服那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一判了事的不良习惯。
第三、要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公平公正的选拔用人制度,引导全院干警积极投身本职工作,热情服务人民群众,鼓励干警通过勤奋学习,踏实工作,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并能在团结互助中展开合理竞争,在实现单位工作目标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通过这种科学的管理,形成单位内部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个人潜力,从而使全院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同时为人民群众树立和谐建设典范,坚定群众建设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信心和意志。
二、以和谐审判为主线、力推“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形成公正、高效、和谐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审判模式,最大限度地扩张和谐审判效应力
当前,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任务,在对审判职能的定位上,审判模式的选择上,都要更加突出“和谐”的重要性,追求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高效、和谐理应成为新时期人民司法审判工作的三个基本特征,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抱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意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走出新的路子。在这方面,延津法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其审判模式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即“大调解、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以审判保公正、以公正促和谐”。
所谓“大调解”,就是以民事调解为龙头,牵动诉前、诉中、诉后等各个诉讼环节,辐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等各个审判领域。通过调解,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纠纷,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处理好相邻关系纠纷,促进邻里关系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正确处理买卖、借款、租赁,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益。对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解决,可减轻受害人经济损失,弱化仇恨心理,防止怨仇相报恶性事件的发生,增进社会和谐。行政案件,虽然不能调解,但法院可以居中加强沟通与协调,既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又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
所谓“精审判”就是要使每个案件都成为能够体现和谐社会建设指导精神的“精品案”。每个案件从办案的指导思想、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各个方面都要体现出办案法官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质量意识与和谐意识,对每一类案件,每一个步骤,都要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平息各种矛盾纠纷,使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相对明确的法律问题,经过规范的程序加以理性解决。通过“严打”减少不安定因素,减少犯罪分子对社会稳定和谐的侵害与威胁。在此,应注意把握好“度”的关系,不能过度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运用宽严相济的缓刑、省刑、慎刑、恤刑等方式,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最大可能地教育、感化、改造、挽救犯罪分子,相对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民商事案件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调解过程中不断积累调解经验,总结调解规律,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效对接,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消化社会矛盾。
在执行过程中,为贯彻和谐原则,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应向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多作法制宣传,通过多种渠道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在提高案件执结率的同时,尽量减少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要建立能够促进和谐执行的长效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破解执行难题,要创新执行方式,在提高执行和解率,实际执行率上狠下功夫。建立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在电视等媒体上对被执行人曝光,让社会各界监督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房产、国土等协助单位联动机制,建立科学了执行考评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听证制度,采取阳光执行、换员执行、悬赏执行、公告执行、审计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和解率,加大清理执行积案的力度,有效遏制执行信访,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既判权益。
通过这种立审执协调一致的审判模式,将和谐的司法理念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每一个诉讼活动过程中,其目的就是要使法院的审判职能效应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低的司法成本,最低限度的国家强制力,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最大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大可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以社会和谐为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放大和谐司法的辐射力、影响力,让人民群众从和谐司法中得到更多更直接的便利与实惠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司法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切实减轻诉讼负担,竭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可以更加直接地体现和谐司法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方便与实惠,让人民群众更为真切地感受和谐社会中的司法温暖,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所以抓好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应该成为和谐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便民诉讼引导员,随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让他们对自己的案件有个合理预期;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做到上门服务立案。在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上,应该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下岗失业工人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只要提出申请,一律免收诉讼费用。实行“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设立司法政务公开栏,将干警的姓名、职务、职责在栏内公示,让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可以认准人、记住名,知晓其职责,监督其行为,极大方便了群众监督。组织巡回法庭,实行审判进村庄、入田间、上炕头,方便群众诉讼,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成立法官下访小组,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消除上访苗头,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在各个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要注意司法礼仪,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热情文明接待每一个当事人,要真诚地替当事人着想,多一声问好,端一杯开水,让一把椅子,给一份安慰,多一份理解,用法官的诚心和耐心,让人民群众感到放心、舒心、顺心,在各个细节小处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和谐的司法阳光,照亮公平、正义的司法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