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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政法委关于执行联动机制考核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09:52:34


    为大力推动我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树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格局,力争在全县范围内早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按照中共延津县委政法委员会、延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延政法〔2016〕8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实现执行信息化(本项共计20分)

    1、各执行联动单位以及其下属部门按要求完成执行网络查控建设,包括云数据库平台、查封、冻结、扣押一体化系统,且查控数据精确度能够满足执行实际需要的。完不成此项不得分。

    2、晚于“延政法[2016]8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建成网络查控系统的,扣3 分;

    3、在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上对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自动化查询功能的,加3分。

    4、一年内因工作疏忽导致涉及本部门的网络查控系统超过一个工作日时间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案件信息错误、失误,每发生一件扣1分。

    二、形成打击拒执等犯罪联动机制(本项共计50分)

    5、综治办在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处于阻滞状态时,出面协调,推动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每件加1分;辖区内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超过5件的,加3分;每少1件扣1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因联动部门工作措施不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该部门每案扣2分。(本项最多扣10分)

    6、人民法院办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每审结一件计3分,逾期未审结的,一件扣2分;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最终因未作出有罪判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全年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超过5件的,另加5分,超10件的另加10分。

    7、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或者移送起诉案件,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及时批捕或者提起公诉,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件,计3分;逾期未办理的,一件扣2分;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未及时出具的每件扣2分。全年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超过5件的,另加5分,超10件的另加10分。

    8、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材料,符合法院刑庭庭长及主管院长或者本院院长签字认为符合构成拒执犯罪条件的,公安机关三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在移送材料的同时将犯罪嫌疑人一并移交的,公安机关三日内移送检察机关批捕,十日内移动检察机关起诉,超期未办理的,对公安机关每件扣2分,法院移送时如未同时移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抓捕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内容,积极采取技术手段,配合、协助法院收押人员、查封扣押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每拒绝一件次扣1分,每年超过3件次本项考核不得分;如果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每查控一人加1分,协助拘传、拘留被执行人到案的,每一人次加1分,最多计10分;每协助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一辆加0.5分,最多计5分。公安机关每办理一起执犯罪案件的,计3分。全年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超过5件的,另加5分,超10件的另加10分。

    9、国土资源、住建、房管、规划、税务、工商、金融、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设专门窗口,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内部及部门后台办理的原则,由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协助人民法院优先办理对其财产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扣3分;因工作失误、措施不力、不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每件案件扣2分。拖延、拒绝办理的,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对该行为予以处罚。

    10、各综治联动单位向人民法院移交涉嫌拒执犯罪证据,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的,每移交一件加2分。

    三、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本项共计15分)

    11、各执行联动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央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对规定的8大类共计55项失信惩戒措施,要制定本部门制度性文件;同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部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应录尽录。未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扣10分,少录或漏录一个失信被执行人,扣0.1分,每项文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12、各执行联动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人名单曝光制度,通过多种现代手段,定期公示失信人信息。各执行联动机关每年度曝光失信人名单数量以5000人为基数,完成计3分,完不成的本项扣2分,超出10000人的,本项计满分。

    13、各执行联动部门应及时查对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前期审核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必要限制规定。对应当审核而未审核,导致发案或造成损失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14、各执行联动部门每年组织辖区范围内以破解执行难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超过3次,计5分。

    15、各执行联动部门创新信用惩戒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直接促进执行案件执结的,每件案件加1分。

    四、建立执行联动司法救助体系(本项共计15分)

    16、每年度基础救助资金额度为20万元,完成此额度的计5分;每超过基础救助金额度10万元的,加3分;每超过基础救助金额度50万元的,本项考核项目计满分。

    五、奖惩措施

    17、将执行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联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工作开展情况记入党政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履行执行联动职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考虑综治先进;对于在年度考核中排名落后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实行通报、警告、挂牌整治、直至“一票否决”。

                                                                        延津县政法委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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