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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法院 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29 10:12: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深化本院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争取在两三年内基本破解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一)实现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在法院内部相对分离,加强本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整合执行资源,合理配置执行力量。

    (二)实现本院执行局对执行工作人、案统一管理,探索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统分适度原则

    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在两级法院深化“内分”,优化机构配置,建立明晰的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清单,强化集中统管,确保统分适度。

    (二)坚持统一管理原则

    坚持对本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部署,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理念,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

    通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对执行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行公正,减少地方干预,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四)坚持属地管辖与异地管辖有机结合原则

    案件管辖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普通管辖、级别管辖为一般原则,加大异地管辖力度,对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方式、保障等进行有益的探索。

    三、机构设置

    改革后,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负责本院执行工作,对执行人、案实施统一管理。内设机构为:综合处、执行实施处(下辖执行警务大队)、执行裁决庭。

    本院加强对执行局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执行局的人、财、物仍由本院院予以重点保障。

    四、主要职责

    (一)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1.本院执行局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院执行工作,制定执行工作总体方案,确定执行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部署本院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负责本院的执行队伍管理和执行业务考评工作;负责审查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及执行申诉案件;负责本院执行宣传工作;承办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综合处: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管理案件的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负责协调解决跨执行分局和跨地市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审查、办理指定、交叉、提级执行案件;负责异地执行审批、备案;负责司法网络查控;负责司法统计、信息录入;负责宣传、调查研究、综合文字材料起草等工作;负责执行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教育培训、纪律作风建设和业绩考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实施处: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分案;负责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负责执行实施命令的发出;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计划制订;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组建执行警务大队:执行警务大队派驻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工作,负责本院做出的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执行命令的实施工作;负责本院财产保全的实施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裁决庭:负责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负责本院执行工作检查督导和执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查处理本院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及执行申诉案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行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执行局主要职责

    在本院执行局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执行工作,主要职责:统一指挥辖区内执行工作,制定执行工作总体方案,确定执行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部署辖区内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负责辖区内执行队伍管理和执行业务考评工作;负责审查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及执行申诉案件;负责执行宣传工作;承办本院党组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人员配备

    1.本院常务副院长或党组副书记分管执行工作;执行局长要配备到位。

    2.基本要求是执行干警占该辖区干警比例不能低于15%,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不能少于6人,具有审判资格和执行资格的人员要占执行干警总数的60%以上。

    3.按照所有执行案件必须6个月内执结的任务目标来配班子、建队伍,根据执行工作需要配齐配强。

    六、案件办理机制

    执行案件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本意见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申请的,原管辖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一)以下几类执行案件,应当异地管辖:

    1、被执行人为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2、被执行人为当地村委的;

    3、被执行人为当地重点企业的;

    4、被执行人涉及特殊人群、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

    5、其他应当异地管辖的执行案件。

    应当异地管辖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向原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原管辖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本意见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

    (二)以下几类案件,原则上不异地执行:

    1、小额诉讼案件;

    2、排除妨碍、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交付等执行现场在原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案件;

    3、涉及探视权、监护权、赡养、抚养、扶养等家事纠纷案件;

    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

    6、其他由原管辖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

    (三)在办理异地管辖案件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中院,市中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执行案件裁定指定原管辖法院:

    1、非因案件承办执行分局执行不力引发涉执信访,信访人居住地在原管辖法院所在地,需要采取稳控措施的;

    2、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确需向原管辖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的;

    3、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不能实现,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的;

    4、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

    5、其他需要将案件指定原管辖法院执行的情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的,市中院执行局应当责令相关执行分局限期执行或者裁定提级、指定执行:

    1、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需要并案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经保全有财产或抵押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收到立案之日起无法定理由超过三个月对该财产不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3、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日起无法定理由超过三个月对该财产不处置的;

    4、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5、超六个月未执结案件;

    6、其他应当裁定提级或指定执行的。

    七、组织领导

    本院成立审执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赵文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国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长齐献学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审执分离试行工作。成员单位由本院执行局、政治部、纪检组、办公室、研究室组成。

    八、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法院要求,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审执分离试行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四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真正落实对辖区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努力破解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地方保护等因素造成的执行难。

    (三)要加大资金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向执行工作倾斜,确保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员、装备、车辆等配备到位。

    (四)根据《延津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调整或者调离执行岗位。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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