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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09-08-07 16:23:44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与法律文书。但具体范围与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四、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对人民法院认可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有同意或不同意进行合并的权利,在共同诉讼中有推选代表人的权利。

    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具体范围与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九、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十、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定规划。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试,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给予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十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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