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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发布时间:2009-08-07 16:33:09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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